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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进入二审
企业不履行安全职责 安监部门代履行
企业不用再交罚款,但要负担代履行费用
时间: 2008-07-22 作者:本报记者 洪玉英 实习生 饶红霞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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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进入二审,省人大法制委委员徐平对修改情况作了汇报。
有委员提出,安全生产应该治标治本,而处罚不能治本,建议取消“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代为履行。为此,财经工委建议将草案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代为履行;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代为履行所产生的费用,由有违反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补偿金的数额是审议的重点,也是征求意见过程中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有委员提出,草案中关于“死亡补偿金数额不得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倍”这一规定的标准太低。为此,财经工委建议提高到12倍,同时删去“不低于”三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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