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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签合同别忘交房保证金



时间: 2008-09-11     作者:本报记者 容月玲 整理   点击数:   评论:   进入论坛
  【案例】

  今年3月20日,郭某向陈某购买了一套位于左海边上的二手房,当时约定的成交价是52万元。由于陈某出国签证时间定在6月10日,故陈某提出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延迟至6月15日再办理物业交接交房手续。

  今年6月10日,陈某出国后委托其表弟姚某把房屋交接给郭某,当郭某约姚某如期交房时,却发现陈某因种种原因欠下水、电、闭路、物业等各项费用已达4000多元,此时姚某以并不知情为由,拒绝缴清所欠下的费用,于是与郭某产生纠纷。

  事后,郭某出示当时购房时与陈某签订的合同,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待该套房产交易过户完毕后,出售方愿意预留人民币壹万元整作为交房保证金,物业交接当日,在出售方结清所有物业配套设施等费用后,再将交房保证金退还给出售方,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扣留不退还交房保证金。”经过协商,姚某同意交清所欠下的费用, 陈某也顺利拿到了房屋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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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者都希望能顺利拿到房子,为了在交房时不要因一些交房配套设施等问题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与纠纷,特别要提醒购房者:购房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所购房屋有哪些附属配套设施(例如:水、电、管道煤气、闭路等)。另外,要约定清楚产权交易过户后,应预留具体多少金额作为交房保证金,避免出售方拒付未结清的配套设施费用,这样购房者就可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网络编辑:金宁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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