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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良行为及业主投诉定期公布



时间: 2008-09-12     作者:记者 黄欣达 张学得   点击数:   评论:   进入论坛
      本报讯 今后物业企业不良行为及业主投诉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开发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没有招投标将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为完善监管体系,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昨日福州市房管局下发意见进一步加强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监管工作。

  据悉,今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将实行有效期两年制度和年度审验制度,房管局还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将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及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查处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此外,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开发商都需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企业。对于投标人少于3个(不含)或者小于上述规模的住宅物业,须经物业项目所在地区房管部门批准,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企业。

  如果开发商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各区(县、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依法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市房管局将会同市工商局制定统一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企业未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此同时,房管局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行为的监管,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由解约方在解除合同60日前书面告知对方,并书面报告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物业管理站,在社区内公告15日。

  在合同期限内物业企业擅自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将企业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编辑:郑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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