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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名导胡玫拍“客家故事”

电视剧还没拍 两东家先争版权

两家单位请来著名导演胡玫拍电视剧

时间: 2008-09-24     作者:记者 刘清华   点击数:   评论:   进入论坛
      本报讯 两家单位请来著名导演胡玫拍电视剧,电视剧还没开拍,两家单位却因版权问题闹到了法庭。9月19日,本案在龙岩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开庭。

  2007年9月15日,龙岩市文化与出版局(简称龙岩市文化局)和北京福润辉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福润公司)作为出资方,与北京胡玫艺术创作中心签约拍摄电视剧《客海往事》,请来著名导演胡玫执导这部将唤起客家人共同记忆的作品。

  9月16日,龙岩市文化局(甲方)和福润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该剧预算总投资2250万元,双方按约投资,合同约定,第一笔款项(甲方160万元、乙方240万元)应在签约后30日内注入。

  随后,甲乙分别注入胡玫创作中心账户120万元和130万元。9月27日,福润公司以前期宣传费为由向胡玫创作中心支取50万元。同年12月,胡玫创作中心称《客海往事》因故要延迟到2008年9月开机。

  2008年5月,龙岩市文化局向福润公司发出律师函,称福润公司未足额注入一期投资240万元,并擅自抽走50万元,违反《合同书》,其要求解除合同。

  不久,福润公司将龙岩市文化局告上法庭,称被告无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确定其拥有《客海往事》的版权。

  法庭上,双方争议焦点为该剧版权。

  福润公司称,合同规定“该剧剧本由甲方提供,双方共同拥有该剧版权”,合同认可了《客海往事》前期剧本创作和策划等费用95万元,说明该剧本的创作费用属双方共同出资,福润公司拥有该剧本的版权。

  龙岩市文化局称,双方共同拥有的是电视剧版权,具体包括电视播出、DVD及网络作品等派生的与该剧有关的权利,而非剧本版权。如今电视剧还没开拍,也就没有电视剧版权问题。
(网络编辑:郑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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