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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10年未登记结婚男方车祸身亡

女方拿不到赔偿金



时间: 2008-10-08     作者:通讯员 永法 记者 刘清华   点击数:   评论:   进入论坛
  本报讯 同居了10年,男方遇车祸身亡,女方领不到死亡赔偿金。说起这事,上杭县稔田镇46岁的秀珍仍有些想不通。

  15年前,前任丈夫因病去世,秀珍带着两个儿子艰难度日。1996年冬天,吴瑞入赘到她家,秀珍摆了酒席宴请亲朋,就算是结婚仪式了,两人并未去办理结婚登记。

  时间一晃就是10年。2006年11月15日,吴瑞骑摩托车到毗邻的永定县洪山乡做工,途中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吴瑞受重伤,在送往医院途中停止了呼吸。

  警方认定,吴瑞违规骑车是发生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该负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当时,对方先赔偿秀珍1万元。

  吴瑞的后事办完后,他的两个哥哥把肇事司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死亡赔偿金。吴瑞的哥哥说,秀珍和吴瑞没办理结婚登记,不是合法婚姻,秀珍的儿子不是吴瑞的,秀珍母子没有权利拿这笔钱。

  秀珍承认她跟吴瑞没办理结婚登记,但他们共同生活了10年,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而且,她的儿子也与吴瑞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于是,秀珍母子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要求肇事司机赔偿他们12万元。

  近日,永定县法院审理认为,秀珍和吴瑞只是一般的同居关系,不构成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货车司机支付秀珍丧葬费1000元,赔偿吴瑞的两个哥哥3万元,其中包括被秀珍领取的1万元。在法院调解下,吴瑞的两个哥哥表示不再向秀珍索要这笔钱。

  律师说法>>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

  同居关系不再受法律保护


  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檀岩松律师说,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符合结婚法定要件的同居关系,如果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可以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该条例实施后,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事实上就是非婚姻状态,其形式和内容都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吴瑞和秀珍是在1996年开始同居的,因此不构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只能是一般的同居关系。
(网络编辑:郑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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