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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房子附条件赠予合同,儿子不尽赡养义务

父亲法庭告赢儿子



时间: 2008-10-09     作者:记者 刘清华 通讯员 黄长水   点击数:   评论:   进入论坛
  本报讯 林老伯夫妇与儿子阿忠签了一份协议,约定儿子赡养父母,他们将房子附条件赠送给儿子。但协议签订3年多,同住一处的儿子没尽到赡养义务,还将房子隔开,形同路人。于是,林老伯将儿子告上法庭。近日,福州仓山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

  林老伯与老伴都70多岁了,两人育有一子三女,女儿都出嫁了,只有儿子阿忠与他们一起生活。

  2004年6月,林老伯感觉自己年纪大了,便将儿女们召集到一起,商量养老的事情。老两口有一处房屋,经拆迁安置在仓山某处,产权尚未办理。当年6月3日,夫妇俩与儿子阿忠签订《房屋分析协议书》,约定将上述房产分给阿忠,阿忠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每月承担父母250元钱。协议送到福州市仓山区公证处公证。

  该房子是复式楼,林老伯夫妇住在下层,阿忠一家住在上层。协议签订不久,双方因为房子产权问题发生争吵。为了避免争吵,阿忠索性将复式楼的上下层隔开,使之无法相通。

  阿忠以公证书的领取作为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前提,从协议签订时至2007年12月27日,都未向父母支付每月的250元钱。2008年1月,阿忠通过邮政汇款的方式,向父母支付了3000元,但林老伯没有签收。

  眼看父子成了陌生人,林老伯很伤心,无奈之下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老伯夫妇与儿子阿忠签订《房屋分析协议书》,实为附条件的赠予合同,目的是督促阿忠尽到赡养义务并承担父母每月250元钱。由于阿忠违约致使该合同无法落实,林老伯要求解除合同理由充分。
(网络编辑:郑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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