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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贷款不属“不可抗力”



时间: 2008-10-09     作者:本报记者 容月玲 整理   点击数:   评论:   进入论坛
  置业课堂

  热线:0591-87813795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你是否经常遇到许多不了解的问题?为了帮助市民更多地了解二手房交易中应注意的问题,本报“置业课堂”将联合福州各大房产中介推出福州买卖房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分析,希望能给置业的朋友们多一些启示。在置业过程中你若遇到典型的案例,也可以告诉我们。

  置业课堂热线:

  0691-87813795,

  接听时间:

  每周四13:30-16:00。      

  本期置业课堂主讲嘉宾:

  双安房产

  置业顾问 刘圣元

  【案例】:

  华先生是位房产投资者,现有10套小户型公寓楼,用于出租。2008年5月,他又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购买一套145平方米的高档住宅,总价近120万元。之后,他付了定金10万元签署买房协议,并约定“以贷款形式支付房款”。 签约后,华先生向银行提出了贷款60万元的申请。然而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因其名下房产太多,且超过一半贷款未还清,不能再贷款如此大的数额。而华先生与王某签订的买房协议中又注明:如果15个工作日内不付清房款,将被视为违约,10万元定金将悉数归王某所有。

  无奈之下,华先生以“因银行贷款政策改变,办不出贷款属不可抗力,按照我国《合同法》,在此情况下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而不用赔偿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解释得非常明确,银行内部政策变化根本不算不可抗力,也不是合同无法履行的理由。 经法院调解,最终10万元定金中,以华先生赔偿6万元结案。

  【支招】:购房前要了解

  银行贷款政策


  当前,不少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都出现约定付款方式的现象,比如本案例中的“以贷款支付房款”等,对这个条款的定义就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合同法》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强调权利义务对等,在房屋买卖中,卖方的基本义务就是到时交房,而买方则是到时交钱,不管这个钱是自己的还是向银行或亲戚朋友借的。所以,希望购房前买方能先落实一下目前的银行贷款政策,并了解自己的资信及贷款额度后再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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