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曾刊发了《他有一套进不了门的房子》(8月7日A11版报道),报道长乐李先生因所购房屋的通道楼梯间被开发商卖给邻居邹女士并被锁住而不能进入自己家。报道后,当事一方邹女士找到本报,谈了自己的看法。
邹女士介绍,2001年8月,她买了长乐郑和小区二期18号楼二层写字楼B区(内含楼梯间B),当时开发商与她约定,若将来与楼梯间B相邻的“连接体三”购买者需要使用该楼梯间作为通道,应向其支付27500元“通道补偿费”。此合同签订时,“连接体三”尚未出售。随后,开发商即将该款垫付给邹女士。
记者了解到,2002年3月,开发商将“连接体三”出售给李先生,开发商除收取购房款外,还向李先生收取了代垫给邹女士的27500元“通道补偿费”。
邹女士告诉记者,李先生交了“通道补偿费”后,她是允许其在楼梯间B通行的,对方还在邹女士所购的专属楼梯间开了一扇门,实际上楼梯间是可以公开通行的,女士锁住的是通往自己所购写字楼的门,不影响李先生进出自家房子。
既然李先生已有路可走,双方为何又发生了纠纷?为此,记者采访了福建天泽广业律师事务所林律师。林律师在随后的官司里曾是开发商和长乐市政府的代理律师。
林律师告诉记者, 邹女士收取的27500元只是使用楼梯间作为通道通行的补偿费,但李先生认为应对楼梯间享有共有产权,且私自对楼梯间进行了加宽加厚改造,双方遂产生纠纷。
此后,李先生向长乐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开具通道购置费发票并为其办理楼梯间的共有产权证。长乐法院查明李先生所交款是通道补偿费,而并非付给开发商的产权购置费,认定其不具有楼梯间的所有权,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李先生不服上诉后又撤诉,故该判决已生效。
此后,邹女士向长乐法院起诉李先生侵权,要求其将私自拆改的楼梯间恢复原状。而李先生则又向福州中院起诉长乐市政府,认为楼梯间B是出入“连接体三”二层的唯一通道,且他已支付了约定费用,是该楼梯间的合法共有人,要求撤销政府颁发给邹女士的产权证。长乐市政府则答辩称将该楼梯间确认为邹女士的私有产权有法律与事实依据。福州中院一审查明李先生所付的27500元不是房屋购置费,但以办证时开发商未盖章申请为由,认定政府颁证行为程序违法,判决撤销了邹女士的产权证。李先生不服该判决,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终审认为李先生上诉理由不成立而维持原判。
目前,长乐市建设局正在处理争议。
(网络编辑:郑志华)